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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侨发〔2006〕27号
各市、州侨务办公室、招生委员会: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12条的有关规定,现就“三侨生”报考普通高校享受加分照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在录取时加10分,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二、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确认了“三侨生”身份的考生名单逐级上报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经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报省招办,由省招办向社会公示,并将相关信息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三、此通知自今年普通高校招生起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