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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更新时间:2014-09-14 10:59:00 点击:

  川侨发[2008]46号

  各市、州侨办:

  自1994年在全省进行华侨、港澳同胞眷属的认定,核发《华侨港澳同胞眷属证》以来,我省各级侨务部门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使身份认定和发证工作顺利进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作了大量工作,受到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华侨华人的欢迎。

  为更好地为侨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减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和调整省直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府函〔2008〕281号)精神,现对我省归侨、侨眷的身份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身份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常住户口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依照《实施办法》赋予的职责,由县级以上的侨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归侨侨眷身份进行认定。

  2、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界定的“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进行认定。

  二、办理

  根据川府函〔2008〕281号通知和川办函〔2007〕142号《进一步做好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中“凡由下级部门做实质性审核把关,上级部门只履行批准程序或手续的一律下放”的精神,对全省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的要求和程序做以下调整。

  1、省侨办不再对省级部门和中央在蓉单位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2、归侨侨眷的身份确认,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进行确认。不再送省侨办审核盖章。

  3、各市、州、县侨办要认真做好归侨侨眷登记建卡工作,每年年终由市、州侨办汇总向省侨办书面上报办证情况。

  4、省侨办对全省归侨、侨眷身份的确认进行检查指导。

  5、由省侨办制发的《华侨港澳同胞眷属证》从2008年11月停止办理。之前已办理的《华侨港澳同胞眷属证》可继续使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侨办负责解释。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