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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四川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更新时间:2014-09-14 11:01:00 点击:

  川侨发[2011]47号

  各市、州侨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扶贫移民局(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改善民生的各项举措,切实改善我省散居困难归侨侨眷的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侨办等九部委《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国侨发[2010]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围绕“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制定规划,明确责任,广泛宣传,完善机制,协同推进,最大限度的为散居困难归侨侨眷办实事,办好事,使广大归侨侨眷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原则,坚持同等优先,适当照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坚持属地管理,健全法规政策,规范操作与管理行为,推动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主要任务

  (一)社会保障和生活救助工作

  1.做好困难归侨侨眷社会保障工作。在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内,引导和帮助困难归侨侨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落实有关财政补贴资金,加强经办机构建设,确保符合领取条件的归侨侨眷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符合享受城乡低保条件的归侨侨眷家庭,当地政府要将其及时纳入低保。

  2.做好因灾致贫的归侨侨眷的救助工作。对遭遇洪灾、旱灾等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临时生活救助或专项救助,优先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帮助他们恢复生产,确保其基本生活。

  (二)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将困难归侨侨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归侨侨眷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部分,各级政府按规定可通过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对困难归侨侨眷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当地政府要及时给予补助。

  (三)就业培训和扶贫开发工作

  1.做好失业归侨侨眷的培训工作。要按规定为归侨侨眷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子女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帮助失业归侨侨眷实现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将就业困难的归侨侨眷及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侨务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调动侨资、侨眷企业的积极性,解决归侨侨眷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要做好归侨侨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3.大力加强散居困难归侨侨眷的扶贫开发工作。要按照《关于将散居农村贫困归侨侨眷纳入扶贫规划的通知》(侨内发〔2007〕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将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标准以下的散居贫困归侨侨眷纳入扶贫规划,安排扶贫项目,落实帮扶资金,提供信息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要帮助他们解决小额担保贷款、青年创业小额贴息贷款等;帮助他们向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帮助他们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协调,优先解决他们的经营场地、经营摊位问题,扶持他们走上自我发展、创业致富之路。

  (四)住房保障和危房改造工作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散居城市归侨侨眷无房、危房和住房困难问题。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归侨侨眷家庭,应优先纳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对居住在棚户区(危旧房)的归侨侨眷家庭,应纳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对散居农村并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归侨侨眷危房户,应纳入当地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统筹考虑,并给予适当照顾。

  按照民族地区“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切实解决民族地区归侨侨眷牧民的定居问题,为藏区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牧民发放新型帐篷,将大小凉山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纳入彝家新寨建设规划。

  (五)教育救助和侨务助学工作

  对家庭困难的归侨侨眷子女,要及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义务教育阶段,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城镇义务教育免学杂费政策,大学、高中阶段,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助学贷款等政策,优先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等。

  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华侨华人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切实帮助在川工作创业的华侨华人解决子女就学的实际困难。对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升学时按规定给予照顾。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中加10分,在成人高校招生录取中加20分,在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中加10分,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在总分上加5分予以录取。

  侨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海外侨胞、慈善机构和侨资、侨眷企业开展侨务助学活动,资助贫困归侨侨眷学生和孤儿完成高中和大学学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对散居困难归侨侨眷的扶贫救助,是工作在国内、影响在国外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着眼全局,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政府与社会救助资源,协调政府部门在推进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扶贫救助相关工作。

  (二)加强协调,通力合作。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不仅是侨务部门的责任,需要有关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地要建立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在政策、资金、服务、物资等各方面对困难归侨侨眷给予帮助。同时,要建立起部门和社会共享的散居困难归侨侨眷信息平台,进一步整合扶贫救助资源,形成系统的扶贫救助体系,扎实推进扶贫救助工作。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